報稅服務


一般稅務局會在有限公司成立後的第18 個月發出首份《利得稅報稅表》,通常限 3 個月內提交,遲交將招致罰款、估計評稅、甚至法庭發出傳票。

報稅表可自行填妥後郵寄至稅務局,但由於一般填表人並沒有稅務上的專業知識,可能會因錯誤填報而令自己多繳稅款;

有部份填表人甚至會漏報項目而觸犯稅務條例,更會遭檢控及罰款;而憑藉我司在稅務上的豐富經驗,定可協助閣下妥善申報稅項,減低不必要支付的稅款及罰款,及避免因錯報漏報而產生的麻煩。

根據《稅務條例》( 第 112 章 ) 第 71(1) 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徵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稅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第 XII 部的規定,採取法定追稅行動 ( 包括徵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我們作為稅務代表,服務包括:

我們作為稅務代表,服務包括:

  • 填報個人報稅表,辦理個人入息課稅,申請各項免稅額;
  • 填報公司利得稅報稅表,應課利潤計算表及其他附表;
  • 填報物業稅報稅表;
  • 填報雇主申報員工薪酬表;
  • 代表客戶提出反對估稅、申請延期報稅等事項;
  • 協助客戶處理稅務局之查詢、實地審核及稅務調查;